第六十六条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
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
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
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
滞洪、沉沙功能。
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
大范围;不得新划定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
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
堤应当逐步拆除。
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