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
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
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
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
功能补救措施。